合同到期單位不再和職工續簽 補償金怎么發
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問題編號為1000841的網友留言咨詢:請問領導,合同到期單位不再和職工續簽合同,補償金按什么標準發放?謝謝!
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此回復: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以及四十六條(五)款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支付基數以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勞動者平均工資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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