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芝罘區兩企業被開出萬元罰單!
膠東在線5月29日訊(通訊員 芝公宣) 為提高易制毒化學品監管工作質量,進一步加強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堅決防止發生易制毒化學品流弊。近日,芝罘公安加強監管力度,組織專項檢查,發現并嚴肅查處兩起違法經銷、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案件。
案例一
2020年5月,煙臺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經銷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鹽酸過程中,實際銷售量與系統庫存量不符。該公司已構成未按規定報告易制毒化學品年度經銷、庫存情況的違法行為。芝罘公安依法對該公司處以警告并處罰款壹萬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
(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
(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企業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被依法吊銷后,未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的,依照前款規定,對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并處罰款。
案例二
2020年5月,煙臺某電子有限公司,使用失效的備案證明購買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鹽酸、硫酸試劑,價值一千余元。該公司已構成使用失效的備案證明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芝罘公安依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壹萬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于非法生產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內,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許可申請。
上述兩起案件的發生,充分暴露了個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法律法規意識淡薄,對經營、購買、使用、管理易制毒化學品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根據國家禁毒委的部署要求,今年易制毒化品管理工作是各項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各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務必高度重視,切忌僥幸心理、麻痹大意,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