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和醫療執業許可證名字不一樣合法嗎
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問題編號為1045247的網友留言咨詢:營業執照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名字不符合法嗎?哪個部門管這塊?
煙臺市芝罘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對此回復:尊敬的市民您好,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院、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診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詳情可咨詢:商事登記科6860491、6631716社會事務科622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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